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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0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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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233 发布时间:2013-8-2 QC检测仪器网 |
新食品原料审查后方可生产
《办法》指出,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2007年7月,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公布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部门规章的要求,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增申请人造假处理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增加了新食品原料申请人隐瞒造假处理条款。即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
在修订内容方面,办法指出,新食品原料是指在中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以及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等物品,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办法还增加了向社会征求意见程序,即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开其生产工艺及执行的相关标准等。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修改《办法》名称。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二)修订新食品原料定义和范围。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取消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相关内容。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不再承担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任务,《办法》将涉及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相关内容取消。
(四)增加向社会征求意见程序。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开其生产工艺及执行的相关标准等。
(五)规定新食品原料现乘查要求。对需要进行现乘查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乘查并出具现乘查意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还规定参加现乘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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