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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将修订 现行版本存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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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142 发布时间:2013-1-28 QC检测仪器网 |
记者从1月23日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获悉,全国质量监督部门将在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立法研究,不断完善与法律法规衔接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权威、适应需要的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努力使中国特色产品质量监督体系更趋完善。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共六章节,七十四条。
众所周知,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社会各界早已经呼吁修现行的《产品质量法》。
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记者了解到,《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已经纳入议事日程,但具体时间表记者不得而知。
中国经济网记者在此次会议上了解到,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将更趋完善,将由“四大体系”支撑,分别是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和保障体系。
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梅建华司长介绍,在刚刚闭幕不久的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支树平局长提出“走中国特色质检工作之路”,并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质检工作体系做出了部署安排。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是质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奋斗在这个战线上的广大干部,理应立足当前,积极作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产品质量监督体系。”梅建华表示。
据介绍,未来中国特色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将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是理论体系。质监系统将结合“十八大”精神,紧密立足国情和质量监督工作实际,从宏观考虑和长远打算两个维度,深入思考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质量监督观,把握质量监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分析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产品质量问题的社会性和复杂性,认识市场调节、政府监督和社会引导的内在联系。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要求,创新质量监督理念、优化质量监督模式。积极消化和吸收发达国家质量监督方面的有益有效做法和经验,深化对规律性的认识,加快构建质量监督理论体系。
在中国特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制度体系建设占有重要地位。全国质量监督部门将在推动修订《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立法研究,不断完善与法律法规衔接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权威、适应需要的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同时,还将改革完善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等基本制度,加快创建工业生产项目质量准入评价制度,努力形成各项监管措施衔接配套、深度融合的制度体系。
在工作体系方面,分类监管将成为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全面落实到工业企业、检验机构和安检机构的监管工作中。监督抽查制度将进一步得到改革和完善,形成以监督抽查为主要形式,日常巡查、整改复查、专项检查相衔接的监督检查体系。同时,风险管理理念会不断加强,实现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的制度化和常态化。社会监督机制得以确立,由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有机构成的监督模式,将推动政府一元监督向社会多元治理转变。
此外,质监部门将继续加快完善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建设,优化政策保障,夯实技术保障,强化队伍保障。一方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支持,努力创建有利于质量监督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和政策支持环境;另一方面,有效建立技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提升检验机构支撑能力。加快建设技术精湛、严谨求实的检验机构专家队伍。
“我们要通过上下共同努力,推动解决质量监督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产品质量安全需求与质量监督保障能力不足的矛盾。”一位前来参会的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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