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根据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我省经认定的科研院所将享受免税资格,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名单进行核定。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对省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合肥海关对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进口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年内不得享受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