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送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等法律法规于10月1日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服务社会经济、提升百姓生活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决定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条件
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决定》,包括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共4部法律的修改,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决定》通过对上述4部法律进行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我国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奠定法律基础,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依据《决定》,上述4部法律分别增加1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据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自2013年10月起,先后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该模式已得到了检验,被市场主体所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决定》将该模式推向全国,这意味着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
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规定
规范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共30条,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等进行了规范,于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亮点颇多,值得注意的有:
明确电子数据内涵和种类。依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明确单位和人员有如实提供义务。依据《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意味着,对于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如实提供的义务。
规范冻结保全措施。《规定》明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依据《规定》,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为: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与此同时,《规定》要求,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多举措控制网络食品安全风险
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下称《办法》),于10月1日施行。《办法》共48条,主要包括: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强化调查处理职权,细化抽样程序,明确责任约谈的情形,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平台有监督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其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办法》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同时规定,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10月起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