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起草背景
检验检测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客观评价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被称为“传递信任的行业”。及时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对加快本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保障质量安全和服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主要内容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设6章48条,分为总则、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监管体制
《条例(草案)》保留了现行条线监管的基本体制,同时注重发挥质量技监部门的指导、协调作用,并明确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六条)。
(二)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基本要求和相关制度,包括信息公示义务、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划定行业底线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完善检验检测行为规范
《条例(草案)》针对检验检测行为的主要环节,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包括设定普遍服务义务、规范样品获取与处置、规范出具报告和报告的使用、创设追溯查证机制等(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条例(草案)》对现行审批方式从制度层面予以创新和优化,建立了联合现场评审制度、采信计量认证制度,并简化评审程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从重事前资质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联合监管和分类监管机制,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明确了行政监管措施,推行信用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六)促进产业发展
为加快发展检验检测产业,要求有关部门对检验检测产业发展进行规划,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放政府检测业务等(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七)加强社会共治
通过行业协会、能力认定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第三方力量加强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努力实现社会共治(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条)。
(八)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违法成本、维护条例的权威性,《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设定了相应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如何更好地设定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公示义务及网络交易平台的查验义务?
2、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设定一定期限的职业禁止是否适当?
3、如何更好地促进检验检测产业发展?
4、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