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脱脂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他管道组成件,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脱脂。
2.用于脱脂的有机溶剂含油量不应大于50mg/L含油量50~500m/L的溶剂可用于粗脱脂。
3.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可按下列适用范围原则选用脱脂溶剂:
1)工业用四氯化碳,适用于黑色金属、铜和非金属件的脱脂;
2)工业用二氯乙烷,适用于金属件的脱脂;
3)工业用三氯乙烯,适用于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脱脂;
4)10%的NaOH溶液,适用于铝制品的脱脂;
5)65%的浓硝酸,适用于工作物料为浓硝酸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他管道组成件的脱脂。
4.脱脂溶剂不得混合使用,且不得与浓酸、浓碱接触。
5.用四氯化碳、二氯乙烷和三氯之烯脱脂时,脱脂件应干燥、无水分。
6.接触脱脂件的工具、量具及仪器必须经脱脂合格后方可使用。
7.脱脂合格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他管道组成件必须封闭保存,并加标志;安装时严禁被油污染。
8.制造厂脱脂合格并封闭的仪表及附件,安装时可不再脱脂,但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油迹及有机杂质时,必须重新脱脂。
9.脱脂合格后的仪表和仪表管道,在压力试验及仪表校准、试验时,必须使用不合油脂的介质。
10.脱脂溶剂必须妥善保管,脱脂后的废菠应妥善处理。
11.脱脂应在室外通凤处或有通风装置的室内进行。工作中应采取穿戴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