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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修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

http://www.qctester.com/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3565 发布时间:2017-8-22 QC检测仪器网

  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及时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三个法规进行了打包修订。8月14日上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就修订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发布。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标志,但机动车环保检验仍然进行,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里包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作用。因此,《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删除了条文中关于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规定。同时,因条文中关于“检测”“抽检”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所以,统一将“检测”修改为“检验”“抽检”修改为“抽测”。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条文中关于“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与《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相关新政策不相符,因此,《条例》修改为“办理生育登记”。同时,关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职能的相关规定与实际不符,两个部门已合并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对条文中的相关名称作修改,并合并工作职责。

  由于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调整后,原生猪屠宰管理的职能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修改后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条文中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相应修改涉及职能调整的条款。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及时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三个法规进行了打包修订。8月14日上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就修订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发布。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标志,但机动车环保检验仍然进行,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里包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作用。因此,《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删除了条文中关于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规定。同时,因条文中关于“检测”“抽检”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所以,统一将“检测”修改为“检验”“抽检”修改为“抽测”。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条文中关于“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与《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相关新政策不相符,因此,《条例》修改为“办理生育登记”。同时,关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职能的相关规定与实际不符,两个部门已合并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对条文中的相关名称作修改,并合并工作职责。

  由于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调整后,原生猪屠宰管理的职能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修改后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条文中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相应修改涉及职能调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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