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甘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甘肃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办法》中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原值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共有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省级设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专项经费,列入省财政科技专项预算。对加入大仪平台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单位按照“协作共享、先用后补”的原则进行补助,补助额度依据年度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和财政下达的专项预算资金确定。对每个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成员单位给予的经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未按承诺实行开放共享,未按规定如实报送共享数据、开放效果差、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大仪平台单位,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办法》规定,甘肃省域内由公共财政投入的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大仪平台。鼓励非公共财政投入的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积极加入大仪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后补助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经费,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管理单位当年及3年内的后补助资格,同时追回财政补助经费,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