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并实施,将对汽车维修市场产生巨大影响。”今年以来,每次触及汽车流通与后市场方面的政策话题,业内人士多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在本次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以下简称“泰达国际论坛”)上,行业专家不仅针对维修相关政策予以解读,还针对汽车业反垄断、汽车三包的现状和动向等行业问题做出了相关解答,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政策,对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了有效指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所长任兴洲
落实好新法规是关键
任兴洲列举出了今年以来汽车流通领域新出台或进行了修订的五项法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车辆控制税收的管理办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任兴洲指出,《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出台,原因在于现在还没有涉及具体程序。另外,该法规是否要出台还有不同的观点,正在论证。但她认为,《管理办法》应该出台,它会给市场一个强烈的信号,即旧管理办法下的竞争环境会在新法规出台后有所改变。随着环境的变化,新法规对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建立公平竞争规则,平衡产、学、研之间的关系都将发挥重大作用。
今年以来,汽车流通和后市场领域相关新规的出台和既有法规的修订说明行业正继续朝着以市场机制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的大方向进行调整,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也有利于放开管制、破除垄断。在此情况下,新规能否切实落实是关键。任兴洲表示,一个法规出台有没有配套政策,有没有标准体系,有没有到位的政府监管都将影响新规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副处长孟秋
汽车维修业是民生行业
维修行业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大气污染防治,关系到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生活品质。目前,维修行业存在企业不诚信、行业信息不透明、4S店修理价格偏高等问题,因此行业、企业和消费者都呼吁出台相关政策,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孟秋在论坛上表示,目前,交通运输部首次提出将汽车维修业作为民生行业,这也是在新时期下的科学定位。
孟秋表示,《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重点从打破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和配件的垄断做起,以限制汽车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加强汽车尾气排放治理、建立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强职业院校维修技术人员培训。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作为交通运输部2015年17号部令发布,相比老版,该法规的修订版调整了11项内容,很多都与《指导意见》相配套,是针对《指导意见》中的保证措施和制度进行的修改。维修结算清单的标准规范格式、机动车维修配件的追溯制度、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等都是修订后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亮点和实施重点。
《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中强调,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是一项重点工作。孟秋表示,这项制度将从根本上打破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后市场的人为分割和技术壁垒,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将能平等地获得原厂技术支持。同时,涉及到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上位法,即《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已修订。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
《反垄断法》与经销商关系密切
从今年6月起,国家发改委开始了《汽车业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定工作,该《指南》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盟的相关法规。该《指南》不仅与消费者密切相关,与企业不论是供货商、生产商、还是经销商也关系重大。
王晓晔在论坛上表示,《反垄断法》主要是反对市场上限制竞争的问题。具体来说,首先是反对企业间的共谋行为,即卡特尔;其次要反对企业过大并购。
目前,我国反垄断工作主要涉及三家行政机关:国家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并购申报和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处理与价格相关的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处理除价格、并购方面的案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处理限制竞争的案件。
举例来说,去年8月,湖北省物价局针对武汉4家宝马4S店协商收取车辆售前检验记录检测费的行为,对这些企业处以162万元的罚款,这一案件涉及对消费者的欺诈,经销商之间也存在共谋行为。另外,4月,奔驰经销商也被罚款3.5亿元人民币。该案件一方面存在纵向协议限制,即汽车生产商对供货商、零售商在整车销售方面有最低价格限制或固定价格限制;另一个方面也涉及到横向协议限制,即经销商之间存在共谋行为,特别是价格共谋行为。
王晓晔表示,中国的《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将会具体规定哪些问题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在《反垄断法》上,可以更多关注汽车经销商。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董红磊
召回新规年底形成征求意见稿
汽车召回是非常有效的汽车产品后市场监管方式。从2001年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就开始研究汽车产品召回问题,并于2004年由四部委联合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十年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组成的召回法规体系。
董红磊表示,目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处于WTO通报阶段,预计于今年11月中下旬颁行。相对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办法》在五方面作了改进:一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新增了零部件生产者义务,这是十年召回工作的经验总结;二是生产者备案和车主配合的义务进一步细化,这为相关调查资料的获取提供了便利;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召回管理与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节点,针对各节点时间提出了规定;四是对于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召回将另行规定;五是进一步强化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中的中央事权以及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和召回管理的技术性工作。
《缺陷汽车产品风险评估与控制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也于2014年12月获批立项,目前我国有97%的缺陷调查由于非标缺陷引发,风险评估是主要办法,该《准则》就是为汽车缺陷判定及风险评估处理提供科学依据,已形成了标准框架,预计12月将形成征求意见稿。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还制定了《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指南》,该《指南》解答了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三包问题,对消费质量的应对办法和申诉第三方的争议处理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目前该《指南》已完成整体编辑工作,将于近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