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7月8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作出明确要求。
《总体方案》方案确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2015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脱钩试点,并计划于2017年全面推开。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取消双重管理直接登记。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褚松燕认为:“(《总体方案》)意味着在这个领域立法思路的改变”。此前,社会组织领域几部主要法律皆酝酿修订,却迟迟未出,这些法律包括《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这次围绕行业协会商会的专项立法是在上位法出台之前的过渡,也回应了各地的执行中缺乏配套政策的问题”。褚松燕说。
《总体方案》规定了纳入脱钩范围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微博]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此外,《总体方案》还规定,代管行业协会商会的事业单位属性也将剥离,或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未来这类组织只能选择一种法人地位,《总体方案》从组织、职能、资产、人员等各方面制定了脱钩的细则,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未来的独立法人地位。”褚松燕说。
过去,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常存在合署办公的情况,无论是职能和角色都难分彼此。此次《总体方案》要求,“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的同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
资产财务分离上,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
在积弊日久的人员管理问题上,行业协会商会将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一举解决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问题,斩断利益输送的渠道”。褚松燕说。
《总体方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但时也留下了例外情况: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按照《总体方案》的安排,全国性的脱钩试点将由民政部牵头,2015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100个左右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试点。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由各省份的工作组负责,首先选择几个省一级协会开展试点,在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逐步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