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标志着我省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立法步入快车道。
立法势在必行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监督法、立法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说,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法律规定的迫切需要与具体体现,对于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冯志广说,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起步较早,2007年和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出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对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和程序均有所涉及。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各地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审查的方式和标准认识不统一,做法不一致;市、县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健全、审查力量不足,尤其目前主要是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而未将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直接影响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标准认定更加具体
针对以往各地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出现一些该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漏检”的问题,为便于制定机关准确把握报送范围,有利于各级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草案对规范性文件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宁一鸣说,规范性文件大致分为属于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文件两部分。条例所指向的执法对象主要是政府和人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政府文件报备,草案规定,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人大文件报备,草案规定,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条例草案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限、应提交的材料和格式等要求。同时为了提高报备效率,减少纸质报备,还明确规定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草案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主要审查五种情形
条例草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应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等五种情形为审查内容。
这五种情形是: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反法定程序;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不规范的”须修改撤销
审查机关发现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何处理?制定机关如果对审查机关的建议和意见置之不理,制定机关有何“尚方宝剑”?宁一鸣表示,对此条例草案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经研究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实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会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机构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该次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提出不予修改或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条例草案对规范性文件进入人大撤销程序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提出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反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可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