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于7月30日发布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6项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而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发布的《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两项旧标准也同时废止。
6项标准分别是: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三、《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以下简称PM10和PM2.5采样器)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标准是对《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PM2.5采样器的相关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废止。
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PM10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的内容废止。
五、《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的内容废止。
六、《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