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了解到,按照环保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以下简称2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有效促进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衔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青岛市交警支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的通知》(青环监察发〔2016〕24号),规定了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相关细则。
一、取消环保标志发放业务
自2016年11月1日起,环保部门终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
二、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制度
取消环保标志后,并不意味着取消车辆排放检验。各环检机构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将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并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检机构和安检机构实现数据互联,资源共享。安检机构将接收的含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核实后拍照,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无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环检机构和安检机构应设在同一地点,有效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纯电动汽车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四、加强对环检机构和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将通过定期检查、明察暗访、资料审核、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