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记者 陈志茹 通讯员刘会林)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从5月17日起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气定期环保检验制度,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从5月17日起,我市试行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在每2年定期检验时,免排放检验,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直接向环保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申领环保标志需出示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再次申领时只需出示行驶证原件。但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抽检中,发现免于排放检验机动车环保超标的,仍应按要求进行排放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
据悉,根据《咸宁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咸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发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凡驾驶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