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陆吟秋 钱鹏)“本案中,送检购房协议中‘合同专用章’系红色圆形印文,印文特征明显;样本‘合同专用章’亦系红色圆形印文,印文清晰、完整,具有可比性,具备检验条件。”11月20日,在海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吉建军涉嫌诈骗案的现场,海安县检察院鉴定人许霞依法出庭作证,并回答质疑。
今年4、5月间,家住海安县海安镇周吴村村民吉建军,自称系承包水电工程的海安县南屏建筑站经理,并谎称拥有5套某小区商品房。随后,他又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工人急需工伤医疗费为借口,并伪造居民身份证、合同专用章,先后骗取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6万元。后被人举报案发。
该案经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海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讯问吉建军时,吉建军拒不承认其购房协议中所盖的印文为伪造。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使案件能够得以妥善处理,承办检察官便找到了该院技术部门。
于是,该院技术科鉴定人许霞遂使用最新的文件检验设备——尼古拉文件仪,并通过将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进行比较检验,给出了送检的购房协议中第三页左下方“甲方(签章)”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最终也被法庭采纳,被告人吉建军被海安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海安县检察院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办案新要求,该院技术部门与民行、公诉、自侦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文件检验、司法会计等检验鉴定门类的技术优势,对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涉及检验鉴定的问题,具备条件的,及时收集检材委托上级检察机关或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同时严格把握检材质量关,对不具备进行检验鉴定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避免错案的发生;并围绕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的答辩两个阶段,采取“四个提前、三个注意”的工作机制,即提前查阅卷宗,熟悉案情,提前与公诉人沟通,提前备齐出庭所需资料,提前熟悉出庭作证的程序;注意鉴定人的从业履历以及专业职称的介绍、注意保持鉴定人的中立性、注意讲究庭审的答辩技巧。今年以来共受理并主办检验鉴定案件20余件,为规范司法办案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