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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审 公众因大气污染受害可索赔

http://www.qctester.com/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552 发布时间:2013-9-26 QC检测仪器网

北京计划五年投入万亿元治理空气污染
  
    9月23日,在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方力表示,从2013年至2017年五年时间里,北京市将投入近万亿元治理大气污染,这是全社会所有投入的总和,其中政府投入为2000亿至3000亿元。
  
    可以说,北京市政府此次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如此大手笔的投入,与去年冬天PM2.5连续多日爆表有着极大的关系。
  
    不过,在上述中科院研究人士看来,虽然北京市已经严格控制各项排放标准了,市内涉及重工业的项目已经很少了。“大气污染问题还是很严重,这说明除了日常机动车排放尾气、居民供暖燃煤之外,来自北京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占比也不小”。
  
    据悉,北京周边地区河北省、天津市、山西省等地空气污染问题同样很严重。“北京的PM2.5污染物中来自区域输送的比例占到25%左右。北京的地形特征也决定了该地区非常容易受到外来污染物输送的影响。”有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告诉记者。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审  公众参与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前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二审,多项更为严厉的修改彰显了本市治理空气质量“动真格”的决心。二审稿取消了罚款上限,还规定因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此外,接到举报污染线索但未依法查处;应公开的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等拟可追究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刑责。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审稿在广泛征求专家、代表、市民建议意见后,特别新增“公共治理”章节,对政府、企业、公众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共做出10项修改完善,从96条增至130条。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表示,在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认为,防治大气污染需建立公共治理机制,建议在结构上增加“公共治理”章节。记者注意到,新章节中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权利、义务。规定“由市和区县政府对空气质量负总责,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社会加强监督,形成各负其责、共同治理的局面”。
  
    单位违法排污,谁来担责?过去,到企业找负责人,总出现推来推去的情况。对此,修改稿增加了“明确单位环保责任人”的条款。企业排污出问题,就找环保负责人。修改稿明确了单位应当承担的遵守排污标准和总量指标、防治污染、自动监控、重点污染源单位信息公开等职责。同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并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公众参与”是此次修改稿的亮点之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8项条款,包括公民依法享有知情、参与、监督和诉讼赔偿权利,承担环保义务以及相关组织的环保责任。此前,在向专家、市民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因大气污染受到损害可以索赔。该建议被纳入修改稿。规定公民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修改稿还规定,公民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环保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发现违法线索举报,但此后常常“石沉大海”,没有回音。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相关的政府责任人将面临处分。修改稿在法律责任部分中新增了“政府法律责任”。规定接到公民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而不公开;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等六种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因大气污染受害可索赔
  
    王德林说,原草案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委员、代表在审议中普遍认为与当前北京空气质量的严峻形势和国家新标准有较大差距,总地来说就是紧迫性认识得不够,针对性有效性不强,这次修改新增了“实行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控制”、“谁污染、谁治理,严格管理,严惩违法,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获利”等七项原则。
  
    对于公民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责任权利,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举报;特别是公民因大气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必要时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针对目前环保领域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修改稿体现了严格管理、严惩违法的立法原则,明确了依法追究行政部门不履责、不查处的法律责任,将原草案中8种免除加倍处罚的情况减少到3种,同时取消了加倍处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上限。委员、代表在审议中普遍表示赞同,认为对大气污染立法的处罚措施就应该严格、刚性。
  
    王德林说,以往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二审后即可付表决,但大气立法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将这部法规提交明年初的市人代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在大会上交全体市人大代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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