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监测仪器的测量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个环境噪声测量标准是为了防治噪声污染, 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
在三个环境噪声测量标准中,都提到环境噪声监测仪器为积分平均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在老的标准中,将按准确度等级分为0型、1型、2型和3型。新的标准将按准确度等级分为1级和2级,它们与老的1型和2型相当,不再有0型和3型。
在GB12348-2008和GB22337-2008标准中,还规定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 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这是因为1级仪器的性能则要比2级仪器好得多。例如准确度2级仪器和1级仪器综合起来两者的误差差异可能在1.0dB以上。在新的标准中,要求1级的工作温度范围为-10℃~+50℃,在此温度范围内相对于参考温度灵敏度变化不大于±0.5dB;而2级的工作温度范围为0℃~+40℃,在此温度范围内相对于参考温度灵敏度变化不大于±1.0dB。由于环境噪声监测仪器大多在现场使用,环境条件变化较大,显然1级仪器更能满足环境噪声测量的要求。
在GB22337-2008和GB12348-2008标准中,首次提出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规定当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既不得超过规定的A声级限值,也不得超过规定的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复盖频率为22Hz-707Hz) 这是考虑到不管是工业企业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 还是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排放的噪声,它们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指医院, 学校机关, 科研单位, 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时,噪声的主要成份呈低频特性, 这时测量A声级可能不会超过规定限值, 但是对于人的干扰却不能忽视,因此只用A声级限值还不能保证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新标准增加了低频段的倍频带声压级限值要求, 而且这些限值一个都不得超过,这样就要求在测量A声级的同时, 进行噪声的倍频带频谱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