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部考核,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8个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批准为合格种子检验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准许在批准的种子检验项目范围内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标志。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8个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如下: 1.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河北省农作物种子监督检验站 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4.辽宁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5.吉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6.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7.山东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8.湖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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