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78-2009) ;
二、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 ;
三、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2009) ;
四、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2009) ;
五、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 ;
六、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 ;
七、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
八、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5-2009) ;
九、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HJ 486-2009) ;
十、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2009) ;
十一、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
十二、 《水质 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HJ 489-2009) ;
十三、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HJ 490-2009) ;
十四、 《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09) ;
十五、 《空气质量 词汇》(HJ 492-2009) ;
十六、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
十七、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
十八、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495-2009) 。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述二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13198—91);
二、《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GB 8969-88);
三、《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6-1995);
四、《环境空气 氟化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4-1995);
五、《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1995);
六、《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262-94);
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GB 8970-88);
八、《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GB 7486-87);
九、《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GB 7487-87);
十、《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 7474-87);
十一、《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GB 7473-87);
十二、《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GB 7482-87);
十三、《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 7483-87);
十四、《水质 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GB 11909-89);
十五、《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 11908-89);
十六、《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7-1997);
十七、《空气质量 词汇》(GB 6919—86);
十八、《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12999-91);
十九、《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8-91);
二十、《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7-91)。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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