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界定14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为了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严惩环境污染相关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
二是降低了入罪的门槛。罪名也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制定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难以满足新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实践的要求。在这个背景下,“两高”不失时机地联合发布相关犯罪新司法解释,意义重大。
新司法解释为罪与非罪划定了明确界限,符合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刑罚要具备明确性。新司法解释第十条专门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既包含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也将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灭蚁灵”、“二恶英”等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包含在内。同时,确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一项认定标准,将认定标准予以细化、精确,让罪刑认定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污染环境罪所涉物质和罪行认定标准,能给司法实践提供标杆,限制不当的自由裁量,提高司法的透明性、准确性、权威性。更给全社会以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让排污企业知晓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为;让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环境刑事案件更有法可依。
环境监测仪器需求增大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必然吸引相关行业的厂商。例如:空气净化器。由于目前我国空气净化器普及率不高,分析师崔喜君预计空气净化器2015年的年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另外他还表示,“十一五”期间,空气净化器销售额以每年27%的速度增长;预计2011-2015年,我国空气净化器产业将保持30%的高速增长。
根据目前市场调查分析,国外仪器厂商所占优势更大,据有关资料,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任务中,496个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点安装的PM2.5设备,国产仪器仅占15%的份额,由此可知,国外PM2.5仪器生产商在这一市场涨势中赚得盆满钵溢,以知名跨国仪器厂商ThermoFisher为例,其PM2.5设备销售的爆发式增长从2012年第二季度持续到了第四季度。
国内政府机关、科研院所和仪器制造企业等都在大力支持和投入研发工作,并已经开始进入高端市场,包括以股权投资和并购在内的资本市场运作也在加速。面对市场导向和内资企业策略的变化,外资企业也在大力推进本土化进程。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竞争格局正在悄然改变。在这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唯一确信的是,越来越多的高端PM2.5仪器设备将为中国的环境保护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