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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888 发布时间:2015-9-17 QC检测仪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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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吴渊
日前,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与其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此,我国招投标行业信息化建设在统一规范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事实上,此时距《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已经过去了超过1年半的时间。对比前后两稿,可以发现相关部门对检测认证规范性条文的制定完善不可谓不周密、不严谨。然而,从1999年8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到国务院2011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再到201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最后到今年下半年正式出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完整检测认证制度,若仔细梳理中国招投标法律法规发展的历史,还是能够轻易的看出其由慢转快、由基础向细节的推进脉络。
电子招投标系统是管理与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其开发和运营不仅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符合具体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指标。对于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合规性,采取单纯的行政手段很难监管到位,必须依靠专业的技术机构进行评价,而这也是《办法》出台最直接的背景原因之一。与此同时,《办法》的出台,还将极大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施行,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附件规范的基础上增强可操作性,明确职责、清晰范围,最终为构建全国范围的电子招投标信息化平台奠定良好的基础。
检测、认证与监督管理
纵观《办法》全文,检测、认证与监督管理这三个词可以说是占据大半篇幅的核心内容。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利江从《办法》发布征求意见稿时便一直跟踪分析其核心内容。他表示,在《办法》中,检测和认证是相对独立的活动,检测是认证前的准备,检测报告是认证的重要依据,两者共同确保电子招投标系统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所附《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的主要对象是电子招投标系统,是按照检测技术规范对软件和运行环境等进行技术性检测。认证的主要对象是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是对其是否满足标准符合性、合法性、风险防范和可持续性等要求所进行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合格后,运营机构应当在获得认证证书前自行组织招投标系统试运行。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期限从出具检测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两个月但不得超过半年,在试运行期限内应当达到至少3个成功运行的案例。”
规定“不少于两个月”是为了保证有一定数量的招标项目在系统中实施,且运营机构要积累一定的运营经验后方可检验运营能力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规定“不得超过半年”是要求试运营不能无限期,认证也必须在此过程中完成。所以,任何交易平台在投入运行后,运营机构必须将一定数量的业务纳入交易平台,以实际数据验证检测结果,以实际运营经验来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系统通过认证后取得认证证书,才可投入正式运营,并据之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
“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检测证书、认证证书和检测认证报告及相关附件信息,这是对电子招投标系统这一软件产品质量监督和平台运营服务体系监督的重大创新。”谈到《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时,张利江说。
他表示,《办法》首次规定由第三方进行检测认证,并将检测认证过程信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公之于众,提升检测认证的透明度,可促进检测认证申请机构自我约束,并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防范和遏制申请机构与检测认证机构之间通过利益勾兑进行掺杂“水分”、弄虚作假等行为,促进电子招投标系统,特别是交易平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流程是制度的灵魂
“流程是制度的灵魂,一项好的制度需要有合理的流程作为支撑,才能发挥制度作用,提高制度执行的效率。”在对《办法》的流程设计进行分析时,中油物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刘佳颖表示,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实际上从时间和逻辑上包含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到使用阶段的管理流程。
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前半部分流程,主要侧重于系统产品自身,通过自检、第三方检测对其符合性、适用性进行验证并改进,最终以检测报告的形式输出一个合格的信息系统。而后半部分则将系统质量和系统运营结合起来进行评价,运营机构建立ITSMS服务体系,通过认证确保了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的效用和规范性,从而允许其接入公共平台正式运营,再通过认证机构的监督确保整体运营持续地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对于执行流程的机构而言,运营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开发单位、检测认证机构、公共平台,突出了运营机构的主体地位和市场化的原则。因此整体而言,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的流程设计,不仅在产品和运营两个层次上形成了管理闭环,实现制度的功能要求,同时明确了实施的主体,符合市场和监管的规律,提高了制度执行的效率。
规范性带来重大影响
谈到《办法》的出台将对电子招投标信息系统建设产生何种影响时,刘佳颖表示,统一的技术规范以及对于电子招投标信息系统的检测认证,将建立产品的技术和质量门槛,使产品的开发有据可依并能够公正评价。因此,产品的符合性将成为进入市场的硬指标,不成熟或者缺陷系统将无法投入运营,有效提升了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同时,《办法》还打破了行政垄断和行业分割的藩篱,形成开发、检测、认证、运营的产业链,使得市场格局更为开放,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这就避免了低价、低质的恶性竞争,促进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单位的优胜劣汰,促进形成以提升技术能力为导向的企业发展路线,使得整个产业进入良性循环,持续发展。”刘佳颖说。
而谈到《办法》对于整个电子招投标行业的影响时,刘佳颖则总结了3个方面。首先,《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检测认证机构等机构的监管职责,避免了监管失位,也避免了交叉重复监管,降低了监管成本,同时提高了监管作用和效率。其次,《办法》统一了产品标准,避免不同主管单位及行业等主导系统建设的随意性,提升了电子招投标的质量和规范性,减少了电子招投标系统使用的技术风险和运营风险,减少了系统功能和运营机构的运营工作漏洞,避免系统因为后门程序和超级用户等现象造成的招投标廉政风险。
“最重要的是,随着《办法》及其附件的出台,电子招投标平台数据接口即将统一。这将直接避免‘信息孤岛’的产生,促进招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系统的兼容,增强整个电子招投标体系的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功能,促进形成《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确定的‘标准统一、互连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局面,同时也为整个电子招投标行业的数据挖掘和产业分析奠定了基础。”最后,刘佳颖如是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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