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21日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指出,截至2009年底,中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30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是中国各法律部门中立法进程最快的领域之一。
报告指出,中国的环境立法注重对环境法律制度和措施的规范,先后确立了近20项环境法律制度以及诸多环境保护措施。最初,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注重末端治理,主要建立了“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收费”、“排污申报”、“规划”、“标准”、“监测”、“监视”、“征收超标排污费”、“许可证”等制度。1999年,中国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始注重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增加设立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功能区划”、“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制度,注重从源头控制污染。此外,为了强化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控制,增加了“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油污保险”、“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污染应急”等制度,使环境法律制度趋于完善。
2002年,我国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治理的源头控制。2007年修改的节约能源法和2008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了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2008年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增加了“公众参与”、“定期考核”等制度,充分发挥全社会对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作用。
报告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是较为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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