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进一步规范科研仪器采购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进展。
日前,关于国家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与采购报道持续发酵,全国多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社会开放共享。例如,重庆市积极响应政策号召落实3093台套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事件产生的直接问题便有科研仪器采购经费是非不断,国家财政部明确指出进一步规范科研仪器采购市场迫在眉睫。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中央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备案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在现行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中央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