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近视眼镜可疑,考试中途,监考老师收走眼镜,考生称考试受到很大影响,而经过鉴定,考生的眼镜没有问题,并非作弊工具。本报6月13日独家报道这一事件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石台县教体局公布了事发考场的探测视频监控调查核实情况,该县教体局认定,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有关规定。
然而,眼镜没错,考生没错,监考员也合规,但这一事件处置的效果为何引起广泛争议呢?其中显然有值得深思的地方。
[回放]开考前考生都经过探测仪检测
6月7日上午考试预备铃声响过,8点17分37秒,文科第3考场乙监考员开门进入考场,8点19分22秒,乙监考员用手持探测仪开始检查1号考生;8点20分08秒,乙监考员用手持探测仪检查2号考生(被收走眼镜的考生圆圆),检查1、2号考生鞋子时安检设备发出报警声音,乙监考员重新开始检测,从1号开始按序检测,并要求考生签名后在相应座位坐好。
因有少数考生上厕所,乙监考员对这些考生做了复检,8点42分10秒,按顺序对全体考生进行了检测。
考试中检测到两考生眼镜异常
正式开考后,9点28分22秒,乙监考员按《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手持探测仪,从考生中间空道按序探测。
10点22分36秒,乙监考员再次手持探测仪按序在考生中间空道中探测,10点22分41秒,探测到2号考生时,探测仪振动,乙监考员对2号考生眼镜进行检查。
10点24分20秒,检测到24号考生时探测仪有振动,乙监考员检查24号考生眼镜并将其眼镜交甲监考员检测,后将眼镜还给该考生。
请示后监考员收走两考生眼镜
针对发现的情况,后来乙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向楼层纪检员和池州市教体局巡视员汇报;根据相关要求,10点36分48秒,乙监考员先后将2号、24号考生眼镜交给主监考,摆放在主监考前讲台上。
11点06分45秒,乙监考员根据通知还眼镜给24号考生,11点06分51秒,乙监考员还眼镜给2号考生。
[处置]教体局:监考员处置符合规范
石台县教体局称,语文学科考试结束,接到一考生家长反映监考员工作不规范后,县招生考试部门和考点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考试监控视频进行回放核查,并找到该考场三名监考教师和楼层纪检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媒体公布了调查核实情况。
石台县教体局认为,在整场考试监考过程中,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安徽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手册》的要求。
■焦点
探测仪出现误判,为什么?
这事目前有个待解的谜,两个考生的眼镜确实不是作弊工具,两副眼镜在考前顺利通过探测,而在考试进行中却触发探测仪“报警”。一个考场那么多考生戴眼镜,为何只有这两人的眼镜触发“报警”?
这是眼镜的材质问题?是手持探测仪的问题?还是监考员操作问题?
监考老师受指责,冤不冤?
一名接近涉事监考员的人士告诉记者,他和那名监考老师聊过此事,她是个工作很认真的人,也不是第一次参加监考了,发现探测仪“报警”后,她也是在请示了巡考员后按要求收走两名考生眼镜的,在这件事上被人指责她有点“冤”。
这位人士表示,针对网上一些不堪入耳的话,这名监考老师已经报警。
昨天,安徽商报记者从石台县公安局证实了监考员报警一说。
几方都没有过错,错在哪?
昨天,考生圆圆表示,“眼镜没错,我和监考老师也没错,那又是什么原因导致考试被干扰了?而因为第一门考试被严重干扰,也影响到了我后面考试的发挥。”
据了解,本起事件中,考生圆圆去年考上了三本,但没有去就读,而是选择再搏一年。今年,她想努力考上一所更理想的大学,没想到遭遇这样的事情。
■观点
绝大多数人认为对考生影响大
网易对此事进行网络投票,红方观点是“监考老师怀疑眼镜可疑,收走鉴定无可厚非”;蓝方观点是“考生近视400多度,收走影响太大”。结果有53000多人参与评论,其中51923人选择蓝方观点。
别让“正规程序”影响考生命运
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认为:那名监考员揪住眼镜问题不放,想必不是故意跟这名女生过不去,而是在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程序看上去是正义的,但结果显然是不正义的。
“最严高考”当然没有错,监考员似乎也没有错,这名考生更没有错,但考生的利益明明遭受了损失,不禁要问:究竟谁错了?谁该对考生遭受的损失负责?
监考员完全可以做得更好——怀疑某个考生的眼镜可能有问题,可以等考试结束后留下考生细查,若真有问题,她的成绩自然会作废,该受的惩罚一个都逃脱不了;若没有问题,则可避免误伤无辜,影响考生的考试。本来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可以做到履行监考职责与保障学生权益两不误,却偏偏发生了误伤事件,不得不让人感到遗憾。
希望此事能促成监考制度和方式上的改进。监考人员所要履行的职责,不只是防止考试作弊。维护考场秩序、营造安静环境、维护考生权益,同样是监考人员应尽的职责——实行“最严高考”,其最终目的不就是更好地保障考生权益吗?
最严高考误伤考生谁担责
京华时报发表评论认为:高考就该严一些,但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为考生营造一个安静、公平的环境,才是“最严高考”的出发点。令人遗憾的是,在落实监考制度的过程中,个别监考人员的做法跑偏了,甚至背离了初衷。
既然考生已顺利通过了层层安检,为何不等考试结束后,再对眼镜进行权威鉴定?
其实,监考员的“尽责”有选择性:检查作弊器材是监考员的责任,为考生营造安静的环境也是监考员的责任,而监考员过于侧重了前者而忽略了后者。客观讲,这种“选择性尽责”很不应该,因为两种责任并没有本质冲突。
此事也暴露出监考制度本身存在的某些弊端。考生没错,眼镜更不会错,错的只能是机械地理解和执行制度的人以及制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