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海参究竟属不属于被禁止入境的“动物制品”?最近,成都市民杜先生因为自己的一盒价值数千元的干海参被查扣,而起诉了四川省检验检疫局,要求赔偿因查扣海参而造成的一万元损失。
今年5月,杜先生从香港直飞成都,启程前,他在香港购买了一盒青岛海滨食品公司生产的干海参。不料在海关过安检时,被四川省检验检疫局的执法人员告知,海参不能携带入境,并查扣了这盒礼品装的干海参。为此,杜先生不服,向成都市中院起诉了四川省检验检疫局。
四川省检验检疫局书面回复表示,干海参被禁止入境的法律依据源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干制海参属水生动物产品,携带入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法律上规定的‘动物产品’并不包括干货成品,而是仅限于有可能传播疫病的鲜货或半成品。”杜先生称,检疫法附则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动物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干海参显然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动物产品,而是已经过加工生产制成的普通物品,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可能再传播疫情的动物产品,因此检验检疫部门不能随意查扣。”目前,此案在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