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本报刊发报道《两名宝马车主的维权苦旅》,讲述宝马车主常艳飞和刘正自购车后,与宝马公司历时一年多的艰难维权经历。
在我国,汽车维权为何让消费者如此苦不堪言?“汽车三包”规定又是否能够解决维权难的问题?
10月1日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记者注)正式实施。然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诗评认为,尽管“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后,车辆可以退换,“但是仍要求其存在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才能适用。这其中存在鉴定难的因素,因此,实施起来可能困难重重”。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小宁曾担任过保时捷、奔驰、奥迪等多个品牌汽车4S店的法律顾问,他表示,鉴定难是目前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此前,宝马车主常艳飞曾带着两份由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材料,与宝马方面进行过多次交涉。
一份材料是编号为“陕检信[2012]01号”的《关于常艳飞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意见显示,常艳飞反映的“天窗故障、车门故障、发动机渗油、整车异响等4个故障,宝马方确认存在此问题”。
另一份材料是由常艳飞、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荣宝宝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参加方,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见证方签字确认的《关于常艳飞反映所购买宝马120i轿车故障现象验证情况的备忘录》。该备忘录证实,常艳飞反映的行驶过程中发动机熄火故障确实存在。试车距离28.1公里过程中,共出现4次发动机熄火现象,且“试车过程中,发动机故障灯一直在亮起,出现熄火现象时,没有任何提示和警告”。
常艳飞认为,熄火是因为车辆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宝马方面应退车并给予赔偿。但宝马公关公司工作人员冷女士表示,常艳飞曾更换过未经宝马授权的火花塞、空气滤清器等零部件,这也可能导致车辆熄火。
此外,车内空气质量鉴定也是一大难题。
车主刘正发现自己车内存在异味后,曾委托中环环境检测(北京)实验室进行室内空气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刘正车内的甲醛气体,以及作为影响空气质量最为严重污染物之一的TVOC,检测值均超过国家标准。
中环环境检测(北京)实验室具有CMA资质,通过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和国家认可委资质认定,是一家从事室内空气检测的专业机构。
但宝马公关公司工作人员冷女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只有一家奥迪的实验室是权威的,中环环境检测(北京)实验室“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出具的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她说,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车内空气的质量检测标准,只是参照室内的检测标准。因此,这份报告的检测结果不被认可。
对此,廖诗评表示,“目前国内对于进口汽车没有固定检测机构,我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具备能够检测进口汽车的技术水平,因此,外国汽车公司只把国内检测结果作为参考,不承认其约束力和权威性。”
“一般情况下,厂家会要求车主去指定的经销商进行检测,这相当于是厂家自检。”廖诗评认为,“这并不科学”。
孙小宁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在美国、德国等国家,汽车维权的情况要好得多。
2010年,中国公民刘强(化名)到美国俄克拉何马州某大学留学。2011年11月,他用全款买下一辆宝马3系汽车。但从今年暑假开始,他的汽车报警系统总是无缘无故发出异响。
于是,刘强把车开到当地宝马4S店维修。两天后,故障被清除,他将车提走。
“国外修车很快,一般就一两天。”刘强说,“在维修过程中,4S店还免费给我提供了一辆同等层次的宝马车暂时代步。”
刘强说,常艳飞和刘正的情况,在美国基本不会发生。“如果出现类似情况,4S店应该都会为车主换车”。他表示,“在美国,宝马的售后服务非常好,车子出了问题,即使是车主自己造成的故障,他们也会非常抱歉地说:‘I’m sorry’”。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芦云介绍,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借鉴了很多美国“柠檬法”的理念。
“‘柠檬法’是美国的汽车消费者保护法,对二手车和有问题的车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它不是一部统一的法律,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柠檬法’,对退换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芦云说。
由于“柠檬法”的保护,美国的汽车消费者维权有多种途径。芦云介绍,美国消费者退换问题车,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大致在1.2万英里到1.8万英里内,只要达到相关赔付条件,就可以直接通过消费者协会索赔,不必上法庭。
芦云说,美国的消费者协会在维权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一旦发现汽车质量存在问题,会在内部杂志上通报,号召抵制该产品,给汽车制造商带来压力和打击。
另一个途径是仲裁调解。“如果仲裁败诉,消费者仍可以上法庭起诉。”芦云说,“美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上报到美国商务部,商务部会对汽车质量问题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处罚。”
此外,国内外召回制度也有不同。
廖诗评说,“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对于进口汽车召回,有强制性法律制度,而我国并没有从法律上要求汽车厂商强制性召回,而是公司自愿召回。这与国外相比,是一个比较明显的差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俊宏说,欧盟各国的召回制度主要分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召回,一类是作为商家的自主性召回。
“国外虽然有强制性召回制度,但大部分问题车辆还是厂家主动召回的”。胡俊宏解释,“因为如果产品造成现实损害,欧盟的赔偿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商家如果不主动召回产品,让缺陷产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在市场流通的话,一旦造成损害,民事赔偿数额是非常大的。所以,大多数厂家一旦发现隐患,会愿意主动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