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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农业厅获悉,《海南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下称《标准》)已经出台,规定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区面积840平方米以上,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区面积260平方米以上。
记者从省农业厅获悉,《海南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下称《标准》)已经出台,规定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区面积840平方米以上,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区面积260平方米以上。
根据《标准》,在现有实验室建设基础上,根据不同产品类别及检测参数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对实验室的水电气条件、试剂及样品存放、设备布局、温湿度控制、防火、样品消化和通风排气、照明、“三废”处理和安全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和改造。
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由检测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各类用房应合理安排、功能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实验及辅助用房由业务管理区、物品存放区、实验区和实验室保障区组成,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700平方米以上,实验区面积840平方米以上,分为:样品前处理室、天平室、高温设备室、感官评价室、快速检测室、微生物检测室、环境检测室、种子检测室、土肥检测室、饲料兽药实验室、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光谱分析室、色谱分析室等。实验室建筑设计及装修工程应满足有关科学实验室设计的一般规范要求。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筑面积一般应在600平方米以上,实验区面积260平方米以上,分为:样品前处理室、天平室、重金属检测室、快速检测室、环境检测室、色谱分析室、饲料、兽药和畜产品检测室等。实验室建筑设计及装修工程应满足有关科学实验室设计的一般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