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查获一批标签、说明书未载明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进口预包装肉类食品。针对该批进口预包装肉类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这个问题,该局向检验检疫部门发来一份协助调查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是“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另外,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外包装作出的要求是: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强制标示问题上,相关规定不统一,造成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陷入一定困境。行政执法中,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和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滞后、不协调等问题。当前,检验检疫系统经历着法检目录调整、综合业务改革等诸多变化,行政执法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中仅《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做了修正,新形势下检验检疫的一些行政行为,比如对进出口商品的市场监督、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在法律法规上依据模糊,缺少明确的授权,容易出现执法真空。另一方面,法律和法规规定不一致,也大大削弱了检验检疫执法权威。除了文章开头事例所述情形,还有对同一类违法行为,几部检验检疫法律存在法律责任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在具体行政处罚工作中,当一个物品具有多种属性时,在该适用哪一部法的问题上执法者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甚至是随意性,容易出现法律适用混乱,避重就轻,增加执法风险。
主观上,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等问题。身处人治思想未能根除的社会大背景下,检验检疫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也不免存在一些“重人治、轻法治”的共性问题。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基层一线,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往往带有选择性,遇到执法疑难常常是只请示上级领导,而不征询法律部门。同时,法治思维还遭遇依靠政策的思维惯性,如目前在检验检疫系统中仍存在一些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其依据多源自政策;检验检疫口岸查验也会随着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而宽严不一、尺度不一、做法不一,甚至受到海关等联检单位临时政策的影响,影响执法稳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正视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主动作为,积极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完善法律体系,维护法律权威。在当前检验检疫机构职能转变、检验监管方式转变的客观条件下,应结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和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照法的授权尽快修订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中不统一、不适宜的内容,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减少法律冲突,减少盲点与真空带,防止法外用权。同时,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及时更新、充实、公布检验检疫相关标准,逐步改变标准覆盖不全、内容缺陷等现状,提高标准水平。另一方面,依照上位法律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对制度缺失、规范冲突、要求不当的,及时做好立、改、废,形成统一、科学、配套、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增强法治观念,营造法治环境。在“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树立以法“治事”“治官”和“治权”的思想,真正尊重法律,忠于法律,使法的精神体现在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文件的订立、执法行为的实施等每个环节中。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宣传法律,对内狠抓执法纪律,着力培养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对外要把检验检疫法制宣传融入日常服务和监管工作中,增强社会公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做到信仰法律,全民守法。尽量缩小“政策”对“法律”的干扰,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重视政策措施的法律转化,切实减少文件数量,不断强化法律的决定性地位,做到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