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几年来工业锅炉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乱象频生,亟待构建公平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在日前召开的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第五届第五次理事长会议上,多家企业就产品直接销售过程中的付款条件共同提议发出了“行业自律公约”。
当前的工业锅炉市场使得行业间相互恶意竞价和不计条件的销售日趋蔓延,据工业锅炉分会秘书长王善武介绍,近年来工业锅炉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全国的工业锅炉生产企业已从起初的200多家发展到现在的1500多家,企业规模普遍不大,因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产品同质化等因素,不正当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其结果是大多数的工业锅炉生产企业由于预付款不能及时到位,或者质保金未能按合同回笼,使得企业的成本增高,利润空间较小甚至亏损。长此以往必将造成企业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下降,最终损害的仍将是锅炉用户。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形象与社会公信力,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工业锅炉分会的41家理事单位一起发出“工业锅炉行业锅炉产品销售收款公约”。公约内容由各类锅炉产品的合同签订时的收款约定、发货前的收款约定和附则等部分组成,通过行业自律,促进工业锅炉市场的参与主体彼此之间的合作共赢,保障工业锅炉行业企业和广大工业锅炉用户的合法权益。
工业锅炉分会理事长会议指出,在行业发展中遇到的这些问题,不仅仅是一家企业的问题,对整个行业来说就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工业锅炉行业锅炉产品销售收款公约”的出台,就是要推动行业的自律与合作,通过行业协会会员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提高”,给整个行业一个正面的发展的空间,共同推动中国工业锅炉行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工业锅炉行业锅炉产品销售收款公约
近几年来工业锅炉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间的市场竞争因产品同质化等因素而日趋激烈和失范,为进一步规范工业锅炉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因相互恶意竞价和不计条件的销售的蔓延而进一步影响全行业的健康发展,经部分会员单位提议,分会理事长会议决定,特就产品直接销售过程中的付款条件制订本公约。
1合同签订时的收款约定
1.1 签订容量为0.7-14MW常规热水锅炉、1-20t/h常规蒸汽锅炉(指锅炉额定参数符合蒸汽锅炉系列、热水锅炉系列标准)时,买方必须支付合同总价款(不包括安装费和运费)的30%给卖方作为预付款(其中20%以上作为定金),提货时支付剩余全部合同款。
1.2 签订容量为14MW以上常规热水锅炉、20t/h以上常规蒸汽锅炉(指锅炉额定参数符合蒸汽锅炉系列、热水锅炉系列标准)时,买方必须支付合同总价款(不包括安装费和运费)的30%作为预付款(其中20%以上作为定金)给卖方。余款支付按第2.1条、2.3条执行。
1.3签订循环流化床锅炉和65 t/h(46MW)及以上大容量常规锅炉、特种锅炉(指非常规容量/压力/温度/燃料的锅炉)或非常规辅机时,买方必须支付总价款30%以上给卖方作为定金或预付款,余款支付按第2.2条、2.3条执行。
1.4 合同签订后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将预付款或定金支付给卖方;若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但合同已生效,因此而产生的财务及有关费用建议由买方支付。
2发货前的收款约定
2.1 常规锅炉主机发货前收款必须达到合同价的至少90%,锅炉辅机和零部件在发货时应100%付款。
2.2 流化床锅炉和65t/h(46MW)及以上大容量锅炉、特种锅炉在发最后一批受压元(部)件前收款必须达到合同总价的至少90%,锅炉辅机和零部件应100%收款。
2.3 锅炉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买方应在自安装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出厂18个月(以先到为准)时支付。
2.4 在卖方货款回笼达到合同总价至少90%时,卖方方可开具购货发票给买方。
3 附则
3.1 本公约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负责制定,解释权归分会秘书处。
3.2 本公约由分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理事长批准发布并生效。
3.3 本公约为分会成员的共同行为准则,各会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义务带头执行并宣传该公约,自觉抵制破坏行规行约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