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和发展,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大到每一次的工业革命,还是小到机器设备的更新换代,它们背后的真正推手都是科学技术,具体说,这巨大的推动力就来自于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高效转化。从过去的工业1.0到即将到来的工业4.0,无不是技术革命带来的。蒸汽技术向生产力的成功转化完成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电力技术向生产力的成功转化完成了第二次工业革命,信息技术向生产力的成功转化将完成第三次工业革命。所以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关键是看这两点:科学技术和成果转化,从生产角度说,前者即是研发,后者即是量产。
近年来,国家对科研领域的投入不断增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全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4万亿元,比2012年增长38.1%,年均增长11.4%;按汇率折算,我国研发经费继2010年超过德国之后,2013年又超过日本,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研发经费投入国家,而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则令人堪忧,原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表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在40%以上。这两年我们随着科研投入的不断增加,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全世界第一,科技论文的数量全世界第二。但这些只有通过企业生产出来产品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转化为有效的生产力,才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贡献。
多年来困扰我国研产界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效对接,在双方眼里,对方就如同一位佳人,只可惜总是“在水一方”,可望而不可及。记者采访过一些科研人员,他们亲自主持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用他们的话说,所谓“科研成果”的最终结果只是做出来一个“样机”而已,距离真正量产还差得很远。企业大多都不愿意接下来往里面砸钱,因为他们知道得很清楚,从“成果”到“量产”,看似“最后一公里”,其实根本不是,或者说看似很近,但实际隔了条深沟,可能难以逾越,弄不好就会栽到里面去。这也许就是为什么“科研成果转化”提了很久但收效不大的原因。这最后的衔接工作始终没有做好,缺乏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或机制,光用嘴喊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何制定和采取有效方法,真正去打通科研与产业相接的通道,无疑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件必须尽快解决的大事,它对能否顺利完成产业结构的调整,率先实现新一轮工业革命均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必须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去考量和设计,不要增加企业负担,要把承重点放在科研机构和政府身上。机制上可以优先考虑将科研项目向后延伸,即研发到可以量产的程度,这样做无疑会增加科研项目的投入成本和时间成本,但优势明显,从研发到量产需要大量的试验,适合由科研人员去完成。在产品试制上,可以在政府组织安排下,企业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不妨成立专门的“科研成果转化”督导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整个过程。除此之外,科技成果转化还涉及到项目资金、人员激励、政策优惠等多方面内容,需要政府来统筹安排,出台配套措施合理加以解决。
根据国外经验,曾有建议认为应由企业担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这当然不失为一个途径,企业的特点是擅长制造,在科研上欠缺一些,需要科研人员的大力配合。而由政府出面组建科研转化平台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政府部门牵头办事相对容易,调动各方面资源会比较得心应手,总之不同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
国外没有“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一般用“知识扩散”、“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等提法,泛指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除专利外,还包括版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
可以借鉴的模式有以下几种:技术许可模式,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许多大学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等专门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经营活动。后来俄罗斯也将这种被称为“OTL模式”的机制引进高校。OTL模式下,工作人员称为技术经理,他们即要有技术背景,又要精通法律、经济管理,同时还要参与交易谈判,实践证明这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设立技术转移公司或创新服务公司也是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一个常用模式。它们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学校成果转化服务提供专业服务。比较典型的如英国帝国理工学院创办的帝国创新服务公司;知识产权许可模式也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剑桥大学尤其重视非独占许可,以此可增加同一项知识产权的许可协议数量,在扩大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的同时,也有利于技术的传播;另外就是投资孵化模式,把技术转移前孵化师生初创企业作为技术商业化的重点。其他模式还有诸如技术管理公司模式、研究基金会模式等等,通过这些不同方式,都极大地推动了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并加快了技术商业化的实现,为产业进步提供了强大动力。
其实无论哪个国家的好模式,好制度,都是全人类共同文明的一部分,我们都应当毫无理由地接受和学习,过去时代那种乱贴标签,盲目否定的做法早已被证明是荒诞无稽的。现在我们要做的不是空谈,而是必须积极行动起来,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和制度,将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在内的各项工作做好。(高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