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中国仪器仪表协会发表了一封关于对“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的公开信,针对近期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预计采购12类进口仪器提出异议。
协会认为,目前国产仪器进步明显,技术实力和产品水平早已不可同日而语,而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专家组论证结论的理由不够有力,难以让人信服。协会表示,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是政府采购的原则要求。由于此次专家组论证没有对部分国产仪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无法保证论证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并获准全部采购进口产品的重要依据。并呼吁成都市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审慎研究此次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以下为公开信原件: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四川政府采购网:
4月27日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根据公示内容,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将采购纯水/超纯水一体化系统、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新型堆码挤压循环疲劳多用途挤压机、全自动顶空进样器、原子吸收光谱仪、柱后衍生仪、荧光分光光度计、三重四级杆液质联用仪、微波消解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子探针显微镜分析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共计12类进口仪器,预算1142万元,且经过专家组论证,拟全部采购进口产品。
对此论证结论意见,我们在感到非常震惊和诧异的同时,强烈地意识到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说明有关情况,亮明我们的观点:
一、国产仪器进步明显,业界相关领域有目共睹。特别是近几年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每年都给予国产科学仪器十多亿元的财政支持,有力的促进了国产仪器的健康发展;同时业界企业通过自身保持持续研发投入和结合并购海外知名企业,技术实力和产品水平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在中高端应用领域的影响和实际应用也有显著进展。2014年国产自动固相萃取仪、微波消解/萃取仪、高处理量高压微波消解器、纯水/超纯水系统、全自动定氮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红外光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气相色谱、液相色谱、凝胶色谱、气/质联用仪、碳硫元素测定仪等产品在国家质检总局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相继中标就是最好的例子。在此背景下,如果还是根据几年前了解的情况,带着有色眼镜来评判、论证国产产品,肯定是有失偏颇和不负责任的,自然会迎来众多的质疑和诘问。
二、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相应内容,对比我们掌握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国产仪器的技术水平和指标情况与专家论证的结论意见有很大差异,例如:
1、关于第2类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2.1.d描述中“灵敏度要求用1ppm的Mn标准溶液在257.61nm波长处,强度值>5x10^6cps/ppm”,各仪器厂商使用的强度单位均不一样;且国产仪器完全能够满足上述指标。
2.1.c描述中“8小时,RSD<1%”,目前国产全谱ICP光谱仪可以达到这个稳定性。
2.2描述中,“进口ICP-OES采用高精度的MFC气体质量流量控制和恒温光室设计”,目前国产仪器也已使用高精度的MFC进行气体流量控制,并且也有高精度的恒温光室设计。
2、关于第10类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10.1.e 关于微波消解的描述,微波消解为ICP光谱样品制备设备,跟ICP光谱仪器参数没有关系。
10.2.1 描述中“国产产品仅采用平面光栅”是不对的,国产ICP全谱仪器同样使用中阶梯光栅作为分光元件。
10.2.1 描述中“国产产品光室恒温精度±1℃”是不对的,国产ICP全谱仪器的光室恒温精度同样为±0.1℃。
10.3 描述中“国产设备均与进口产品有较大差距,国产产品尚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技术要求”,其实国产仪器经过多年发展,国产ICP全谱仪器完全可以满足该技术需求;
10.1.a 和 10.1.b,关于检测单元大于290000个和波长范围:166-847nm的描述,仪器指向性太强,不符合招标规范。国产ICP全谱检测器单元已大于100万像素,波长也可达到165nm~900nm,完全满足招标要求。
3、关于第5类仪器、第12类仪器原子吸收光谱仪
第5类仪器:从专家论证结论公示披露的信息看,该项未有塞曼相关要求,我们认为是普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而优秀的国产仪器特别是石墨炉的综合指标可以媲美进口原子吸收光谱仪,这是近年来国产仪器进步的一个亮点。
5.1 手工进样RSD可达2%以下,自动进样RSD可保证1.8%以下,有些元素甚至可以达到1%的世界水平的指标;所提国产仪器无法达到2%的重复性根本不属实。温度范围3000度,满足各种高温元素,比如铝,钒等的测量要求;所提温度达不到2500度以上根本不属实。背景扣除(氘灯)可达2A, 实际使用1A满足要求,该要求无任何实际使用意义。温度波动1%,一般原子化时间10秒内结束,完全保障了出色的RSD的精度要求。
5.2 如上所述,测量精度2%以下完全可以满足;优秀的国产原子吸收光谱仪温度波动50度不属实;未见氘灯背景扣除3A的进口仪器且无实际意义。
第12类仪器原子吸收光谱仪与第5类仪器不同点是塞曼扣背景,目前至少有两家国内企业的塞曼原子吸收光谱仪器。
4、关于第9类仪器微波消解仪
专家论证结论大都是描述型的理由,很难让人信服。例如:压力泄露、安全性、回收率等国产不及进口的参数,而这些都是作为微波消解最基本的要求,任何一个压力密封、安全、回收率等方面无法保证的微波消解产品都无法立足市场,可以说现在市场上几个国内品牌在这几个点上都没问题,只是谁把备份措施做的更多而已,而进口产品自这些方面没有优势。再例如有关效率问题,主要取决于输出功率,国产同样有高达2200千瓦输出功率的微波消解,和进口产品做过对比,效率绝不输进口产品。
通过对比,我们确认国产仪器能够满足第2类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第5类仪器原子吸收光谱仪、第9类仪器微波消解仪、第10类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产品的要求,而第8类仪器三重四级杆液质联用仪、第12类仪器原子吸收光谱仪等产品因信息有限且指标要求很高,暂时无法发表意见。
三、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是政府采购的原则要求,也事关政府采购相关各方的根本利益。众所周知,国家推行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包括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民族产业;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等内容。政府采购的原则包括了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物有所值原则;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防腐倡廉原则等。因此在政府采购招标的过程中,国产仪器不求格外优待、法外施恩,但求公正平等的要求毫不为过;过往我们亲身经历的许多事例也充分说明,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引入国产仪器参与,可以达到采购方降低成本、财政管理部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产仪器获取市场机会的效果,是对各方都大有裨益的做法。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就是公正平等地对待国产仪器。国家财政部、成都市财政局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我们对这些规定的理解是只要国产仪器确实可以满足政府采购要求,又无法律法规、商业条件方面的障碍和限制,相同的进口产品就没有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政府采购文件中也应明确说明不允许这些进口产品参加。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真正将这样的规定落到实处,就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国产仪器和进口产品一视同仁的最好体现,也是对国产仪器最有力的支持和保护。
五、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于本次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没有对部分国产仪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无法保证论证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并获准全部采购进口产品的重要依据。为此强烈呼吁成都市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审慎研究此次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并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民族产业、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角度出发,组织开展后续招标工作。成都市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如有加强对仪器相关产业的了解、加强与国内产业以及主要厂家的沟通和对接等方面的需要,我协会愿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