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程度不够、法院对鉴定机构停止委托缺乏明确依据……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4月9日起,全省法院统一使用的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将接受各类鉴定机构报名。今后,各级法院要进行司法鉴定,应从电子信息平台中产生鉴定机构。据悉,此举在全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领域属初次探索。
根据《意见》,江苏省法院不再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改变为统一使用全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
凡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或符合相关行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其他鉴定机构,都可以自愿列入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人民法院不再附加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避免了既往少数鉴定机构因行业资质等级低、执业人员少、注册资金不足等原因而未被列入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的做法。
对违反承诺的情形,设立了法院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的失信机构退出制度。江苏省各级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对鉴定机构或随机选择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准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商不一致的,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当地相应类别的全部机构中随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