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和南京市质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新修订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据了解,我国于1986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99年,为更好的规范计量工作、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南京市政府制定了第一版《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制造、销售、安装、修理、改装、检定、使用计量器具各环节做了相关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方式的不断变革,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计量监管工作,南京市质监局于2012年提出重新修订《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被列入2013年政府立法计划。2014年1月17日,新修订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3月1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共有7章48条,主要依据时代需求,对计量器具管理、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行业计量管理、计量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范。其中依据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要求,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又未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范围的计量器具,以及与政府部门监管工作相关的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等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规定为重点监管计量器具,扩大了监管范围。
在民生方面,《办法》明确了“民用四表”(水、电、气、热)由经营者履行强制检定申请和到期轮换的法定义务,此外,《办法》对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实行“三标签”和“五统一”进行了专门规定,由原来以管理“摊主”为主转变为以管理市场经营者为主,促使市场经营者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保障老百姓的菜篮子秤准量足。
在经济生产方面,《办法》要求政府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并进一步规范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数据采集和应用以及能源计量管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办法》还对计量校准行为进行规范,并要求计量校准机构、检测机构必须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加强管理。
修订后的《办法》对政府部门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也有新的要求,其中规定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在行政处罚力度上,《办法》在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前提下,按照计量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轻重设定了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额度达到3万元。
下一步,南京市质监局将加强对新修订《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社会宣传,细化《办法》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加快行政执法技术准备,做好全市计量监管工作,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百姓利益,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