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今日发布通知,自2009年9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这都是因担心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3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8年9月28日,商务部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等企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指出调查期内,由于中国大陆实施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得到一定遏制,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环境有所改善,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
但是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仍然很脆弱。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与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关联度较高,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容易受到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调查显示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聚氯乙烯闲置产能较大,产品严重依赖出口市场,中国大陆是其聚氯乙烯最大或主要的出口国。另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上述五国(地区)均存在向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的行为。此外,美国、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均因向其他国家倾销聚氯乙烯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来自上述五国(地区)的聚氯乙烯产品可能继续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可能造成中国大陆产业再度受到实质损害。
2007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销售收入为260.18亿元。2007年1—6月为122.93亿元,2008年1—6月为155.90亿元。2007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就业人数为171256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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