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PM2.5首次纳入立法,“总量控制”是核心内容,法律责任体现“行刑衔接”“罚无上限”。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天,《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地方出台的治理大气污染的法规。这也是北京首次把降低PM2.5纳入立法。北京的目标是到2017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25%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2013年,这一指标为89.5微克/立方米(76-115之间为轻度污染)。
北京和中央签军令状治雾霾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方力说,与去年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新国标”相比,北京仅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达标,PM10、PM2.5、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超标54%、156%和40%,夏秋臭氧超标。2013年重度以上污染天数达58天。PM2.5浓度下降目标,首次被写入北京市的政府工作报告,下降5%左右成了“硬指标”。这意味着,要从去年的89.5微克/立方米降到85微克/立方米。
北京已经和中央签了“军令状”。市长王安顺说:“去年我代表北京市跟中央签订了责任状,也立下了壮士断腕的决心,如果空气污染(控制目标)到2017年实现不了,领导说了既是句玩笑话,也是句分量很重的话,‘提头来见’。”
按照北京有关部门的说法,治理PM2.5投入将高达7600亿元,也有媒体说,需要投入上万亿元。王安顺说:“为了到2017年能够天蓝、水清、地绿,我看一万亿元值得。因为这是为民生,还大家最基本的生存条件,阳光、空气、水,这就是政府要投资干的事。”
昨天通过的条例还有几个变化,包括大气污染处罚去掉“封顶数额”、严重污染空气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北京市的立法具有带头、示范的作用,各地可能也会参照北京的执行约束,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对降低PM2.5浓度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013年北京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年均浓度分别为26.5微克/立方米、56.0微克/立方米、108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新国标”(加严原有标准并增加PM2.5、一氧化碳、臭氧3项污染物)相比,仅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达标,PM10、PM2.5、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超标54%、156%和40%,夏秋臭氧超标。2013年重度以上(指5级、6级)污染天数达58天,将“降低PM2.5”纳入立法是顺应治理新形势。
目前,仅靠“排放浓度控制”已不能解决问题,迫切需要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方力说,条例确定削减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的“双控制度”。在治理措施上实现了由单纯的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条例第74条还规定,在学校、宾馆、商场等环境周边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三分钟以上时,应当熄灭发动机。“进行最严格排污权分配,通过排污许可证方式,下达逐年减少的排污权指标;与环评制度相结合;‘买二用一’减量化交易,须购买2个单位排污权方能排污1个单位。”
该条例中,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是,其对排污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今后,公民受到污染损害可以直接起诉维权。根据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严重污染空气将追究刑责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本意是,构成犯罪不能‘以罚代刑’,定要‘行刑衔接’,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要衔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李小娟接受采访表示,若污染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界限,须依照刑法进行处罚,即便是“上不封顶”的罚款也不能了事。
因大气污染具备持续性特点,条例在讨论中遵循代表意见,处罚上去掉“封顶数额”,规定“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污染物排放期限治理情况等信息;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