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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空气污染问题日益严峻 多地区加强机动车排污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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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654 发布时间:2013-8-7 QC检测仪器网 |
我国空气污染形势不容乐观,机动车排污是加重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全国多地区为治理并减轻空气污染,都积极的采取措施。
京加强治污 机动车排污控制力度提升
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北京市政府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会议审议。该草案明确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项目建设。
草案还加大了对机动车排污行为的控制力度,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因质量原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市的车型目录。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人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每超过一个周期处五百元罚款。
北京市还将逐步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
昆明机动车排污防治纳入环保规划
昆明机动车排污防治纳入环保规划,冒黑烟车辆将成抽检重点,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将面临强制报废。日前,昆明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新规中增加了对机动车日常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环保监督抽检对象不再限于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而是昆明所有在用的机动车。
针对部分车主为了通过环保定期检测,出现“租用”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安装或者更换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通过环保检测后,又将其拆除还给商家,形成了实际运行过程超标而定期检测达标的情况。新规中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否则将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在修订草案新增条款中,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要予以强制报废。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在用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其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注销。
江西拟对机动车排污立法
机动车成为江西省PM2.5的主要来源。为了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江西省环保厅草拟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联防联控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成为《条例》突出亮点。目前,《条例》正处于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中。
据悉,2012年6月,江西省环保厅正式启动了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草拟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3月21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江西省环保厅在南昌市政府召开《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向南昌市有关职能部门及私家车主等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但“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同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即拟把环保检验作为年审前置条件。
针对《条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停车3分钟以上未熄火或罚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收不收;车辆限行区域由谁划定和监管;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怎么测;复检不合格是否可以强制报废;违规罚款到底罚多少;“黄标车”进限行区不能仅罚款等,江西省有关方面仍在积极研究并征求多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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