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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346 发布时间:2009-10-9 QC检测仪器网 |
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5月11日通过全新的玩具安全指令,取代已有20年历史的旧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玩具业须大幅改变多年来的做法以遵行新指令的规定。这项新指令涉及多类敏感产品,加上2007年欧盟大规模回收危险玩具,因此当局尽快完成立法程序,新指令预计将于2009年6月在《官方公报》刊登。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新指令,将实施全新及更严厉的玩具安全规定,以解决玩具风险、增加制造商及进口商销售玩具的责任,以及提升成员国执法当局的市场监察力度。新指令对原有指令作出大幅修改,包括引入全新的严厉规定,以及详细厘清第88/378/EEC号指令中的条文。
当中较重大的修订要点如下:释义新指令对「玩具」订下更清晰的定义,明确指出是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指令第二条及附件1分别扩大及澄清不列作玩具的产品清单。产品清单进一步详细说明未有纳入指令内的现有产品类别,其中包括若干类收藏品,但其包装必须展示可辨认及清楚的标记,说明收藏品只适合14岁或以上人士。新指令亦规定,节庆装饰不被视为玩具。(旧有第88/378/EEC号指令规定,只有圣诞装饰不属于玩具)。其他不视为玩具的新产品类别包括浮水充气椅及游泳辅助用具等儿童习泳设备、适合体重不逾20公斤儿童使用的滑板,以及对儿童有吸引力的趣致灯具。新指令进一步详细界定「投放市场」的定义,意指首次于欧盟市场销售玩具产品。另外,指令亦详述不同经济经营者的定义,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除此之外,新指令亦对水上玩具、功能性玩具、活动玩具、化学玩具及嗅觉纸板游戏作出定义。全新及更严厉安全规定于欧盟市场销售的玩具必须遵守扩大后的基本安全规定,包括生产商必须考虑使用者以及其监管人(如适用的话)的能力(特别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再者,新指令的附件2亦详述「特别安全规定」细节,包括物理及机械特性、易燃性、化学特性及电特性。安全规定亦已因应技术进步等因素作出更新,确保使用者获得高度保护。以玩具产品的电特性为例,在原有指令(88/378/EEC)下,玩具产品所用电压不可超过24伏特,但新指令已放宽此限制。不过,新指令则针对因玩具使用的某些化学物质、香料以及玩具所发出的噪音导致的危险,实施更严格规定。安全规定订明,玩具不得含有有害化学物质,以免儿童受到伤害,特别是归类为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等的物质。新指令规定,玩具内的化学物质必须遵守欧盟第1907/2006号规例,即《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REACH)。指令亦降低多类物质的使用上限,例如铅、砷及有机锡。此外,指令亦详细说明规管玩具发出噪音的基本安全规定以及藏于食品内玩具的特别规定。
新指令亦详细列明制造商应遵守的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和主管当局的责任。警告新指令亦补充及加强现时的玩具警告规定,并于附件5中列出一系列适用于若干类玩具的警告用语。玩具警告必须明显易见,包括使用者年龄限制、能力、体重以及需于成人陪同下才可使用等一般规定。指令亦为若干类玩具制订警告用语,其中包括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活动玩具、功能性玩具、化学玩具、水上玩具、含香料成份的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及味觉游戏,以及藏于食物内的玩具等警告。玩具上的警告必须清楚、容易阅读以及让消费者明白。若因玩具的体积过大难以加上包装,则警告必须贴于玩具之上。由于警告内容(例如:使用者年龄限制)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因此警告必须于玩具出售前向消费者清楚显示。在网上销售的玩具亦必须于销售前向消费者清楚展示警告。制造商及进口商责任根据现行的产品销售相关法例,经济经营者于欧盟市场销售玩具时,有责任确保产品符合新指令。新指令表明,不但制造商须承担一些工作(例如制造商是进行合格评定程序的最佳人选),授权代表、进口商及批发商亦有其责任。
新指令希望厘清各经济经营者的责任,确保在各个供应链层面的业者遵行规定,以及增加玩具产品的可追溯性。例如,进口商只能够于欧盟市场内销售合规格玩具以及确保制造商执行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进口商亦应确保玩具附有说明书及安全资料,所用语文应为使用者容易明白。市场监察及保护措施新指令进一步加强玩具产品的市场监察规定,增加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权力,并引进相关程序,以支持现有的保护措施以及通知涉及玩具安全措施的相关人士。欧盟成员国须于《官方公布》刊登新指令后18个月内,即2011年1月前实施新规定。不过,当局亦设立过渡期让玩具制造商以及进口商适应新指令。因此,商家仍可于新指令生效两年后销售符合现有指令(88/378/EEC)的玩具产品。此外,当局为新化学品规定订下4年过渡期,以制定划一标准,确保业者得以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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