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语:2004年4月,联合国全体大会通过决议,号召重视改善道路安全。2010年3月,联合国“改善全球道路安全”决议号召在2011~2020年开展道路安全十年行动。“全球道路安全十年行动”在2011年5月11日正式启动,启动仪式在世界24个时区内由东向西滚动进行。对此,中国相关部门也开展了与此相呼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5月11日,联合国“道路安全十年行动”中国启动日仪式在北京举行,由中国智能交通协会、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共同主办的中国道路安全宣传日公益活动由此展开。
公安部公布的数据十分触目惊心:道路交通事故目前每年约造成130万人死亡,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到2020年由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人数将增至每年190万,到2030年将增至每年240万。
中国的道路安全状况则更令人担忧:在2000~2009年期间,有超过93万人死于道路事故,另外有近436万人在道路事故中受伤;经济损失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3%;估计伤害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25亿美元,几乎相当于中国每年全部卫生事业经费预测的4倍;超过25%的住院病人为道路事故的受害者。
这也许就是全球所面临的交通现实,尤其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中国,交通事故与经济增速之间似乎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事实是不是这样呢?回答是否定的。
从来自公安部的数据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交通事故呈现增长速度快、势头猛的特征,在2002年交通事故达到最高峰。但与其他汽车已普及国家相似,我国在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并未持续增长。这里,既有机动车安全性的提高,也有道路安全设施水平提高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正在大幅提升。
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时期,如果政府能够前瞻性地制定相应的交通安全法规,重视人在交通环境中的安全问题,则一般都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一点在中国也不例外。
2003年,我国政府首次全面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等,使得交通事故呈现快速下降的趋势。
2008年2月,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三部委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联合发布〈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的报告》,之后三部委签署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合作协议。
据了解,“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的目标是,组织国内相关行业和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形成一批技术水平高、实践效果好、应用前景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增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群死群伤特大恶性交通事故;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减少,万车死亡率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目标,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我国,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差、交通违法行为普遍是交通事故多发的最主要原因。如何有效提升参与者交通行为的安全意识是现阶段事故预防工作的最重要内容。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提供的数据表明,人的因素是导致事故多发的最主要原因(占99.7%),其中直接原因占94.3%、间接原因占5.4%。在该所对近200起特大交通事故进行的150项事故因素深度调查和综合分析中,事故成因中人的因素占95.9%。因此,对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科学应变能力的培养是我国交通安全中最为迫切的工作之一。
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中,像“提升驾驶人技能、应变能力的先进训练方法和系统”、“营运车辆驾驶人培训考核系统和装置”等内容均为已经成熟的项目;而“多车道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全设计与防护技术”、“高速公路智能化运营安全管理与服务技术”、“交通安全信息集成与应用服务平台”、“多功能道路交通事故勘查车系统”、“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现场取证技术及装备”等,均为“十一五”期间所取得的突出成果。
记者注意到,除了对人与道路环境的重视之外,近几年陆续发展起来的自适应巡航控制、动态驾驶控制、车道保持、先进照明等诸多汽车主动安全技术的应用,也在解决“人”的问题的基础上使道路交通安全数据有所提升。
意见箱:
如果您对我们的稿件有什么建议或意见,请发送意见至qctester@126.com(注明网络部:建议或意见),或拨打电话:010-64385345转网络部;如果您的建设或意见被采纳,您将会收到我们送出的一份意见的惊喜!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QC检测仪器网”之内容,版权属于QC检测仪器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
②来源未填写“QC检测仪器网”之内容,均由会员发布或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或连带责任。如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相关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