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再次修改,其中对黄标车、摩托车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
如何定义严重大气污染
“主要是以PM2.5为指标,根据超标多少来判断,至于具体数值,还有待后续研究。”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解释,执行这一政策需要先制定应急方案,如果大气污染到一定程度,就由政府启动这一方案,实行机动车限行。
目前国内采用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包括PM2.5、臭氧等污染指数。AQI共分六级,一级优,二级良,三级轻度污染,四级中度污染,五级重度污染,六级严重污染。
除了严重大气污染时限行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全省范围内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这个省内有些地市已经在做了,主要目的是针对达标但排量较高的机动车,通过限行等措施,促使其加快淘汰。”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我们这次是把它上升到法律层面,希望今后能在全省推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限制有关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PM2.5尾气占三分之一
省环保厅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338万辆,13年间增长了近12倍,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1742万辆。而相关研究表明,杭州市城区空气中39.5%的PM2.5和约三分之一的氮氧化物都来自机动车排气。
条例草案规定:把严重大气污染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在大气污染严重的情况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机动车尾气检测就地执行
“汽车尾气的监督抽测范围,应当限于明显排放黑烟的车辆,不能随意抽测。”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将监督抽测的范围修改为排放黑烟明显的、被投诉举报的和经机动车排气污染自动监测系统筛选可能不符合规定排放限值标准的3类车辆。
条例草案还规定,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机动车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扣留环保标志,并责令限期维修、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机动车所有人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到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复检。而如果机动车逾期未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其环保标志予以注销,不得上路行驶。
此外,有固定营运线路的、长期在本省营运的、本省常住人员使用的3类非本省籍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的,也要在本省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黄标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