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免收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年底5个月的出口商品法检费用”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就直属检验检疫局坚决执行免收政策作出部署,并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了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的范围,对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免收的具体项目包括: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禁止以各种名义乱收费、违规收费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积极做好公示和宣传工作。在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期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等处向检验检疫相对人公示和宣传免收政策,制定更加便捷的办事流程,确保免收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