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发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理体例》,具体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理体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现予发布,www.yzjnkj.com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理体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令律例划定,制定本体例。
第二条 本体例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发卖的产品进行有打算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成果发布和处理的勾当。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道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同一打算、办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阐发并传递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一办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阐发并传递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干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然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应有质量题目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用度。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用度由同级财政部门放置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共同、协助,不得以任何情势阻碍、回尽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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