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木材热湿处理条件的确定方法 |
热湿处理条件的确定方法 热湿处理条件是指对被干木材进行热湿处理时所要求的干球温度、湿球温度或平衡含水率的具体数值。国内部颁标准《锯材窑干工艺规程》中对确定热湿处理条件的方法作了一些具体的说明。 1、预热处理 温度:应略高于基准开始阶段温度。硬阔叶树材可高于5℃,软阔叶树材及厚度60mm以上的针叶树材可高至8℃,厚度60mm以下的针叶树锯材可高于15℃。 湿度:新锯材,干湿球温度差为0.5—1.0℃,经过气干的木材,干湿球温度差以使窑内(干燥室内)木材平衡含水率略大于气干时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处理时间:应以木材中心温度不低于规定的介质温度3℃为准,也可按下列规定估算:针叶树材及软阔叶树材夏季材厚每1cm约1h;冬季木材初始温度低于-5℃时,增加20%—30%。硬阔叶树材及落叶松,按上述时间增加20%—30%。 预热后,应使温度和湿度逐渐降低到相应阶段基准规定值。 2、中间处理 温度:高于该干燥阶段温度8—10℃,但最高温度不超过100℃。 湿度:按窑内(干燥室内)木材平衡含水率比该阶段基准规定值高5%—6%确定。 处理时间:参照国家干燥工艺基准表。 处理后温度和湿度逐渐降低至干燥阶段基准规定值。 3、终了处理(最终处理、终期处理) 对要求干燥质量为一、二、三级的锯材,应进行终了高湿处理(最终处理)。 含水率差异超过干燥质量规定值的木材,在高湿处理前应先进行平衡处理。 温度:高于基准终了阶段5—8℃,最高不超过100℃。 湿度:按窑内(干燥室内)木材平衡含水率等于允许的最终含水率最低值确定。 平衡处理自最干木材含水率将至允许的最终含水率最低值时开始,在最湿木材含水率将至允许的最终含水率最高值时结束。 高湿处理温度与平衡处理温度相同,但湿度按窑内(干燥室内)木材平衡含水率高于终含水率规定值5%—6%确定。高温下相对湿度达不到要求时,可适当降低温度。 |
|
|
|